联系方式
地址:柬埔寨金边市桑园区白适河分区国会路门牌69号(黄山国际大酒店三楼)
电话:012868277
手机:012868277
邮箱:2065765682@qq.com
商会章程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商会章程

                                      柬埔寨安徽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柬埔寨安徽商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适应中柬两国日益深化的经贸关系需要,在柬埔寨中国大使馆、安徽省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在柬埔寨中国商会的框架下,由安徽省的组织或个人以独资或合资形式在柬埔寨依法注册登记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柬埔寨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会员,积极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守法经营,健康发展,树立良好的安徽企业形象;加强交流与合作,不断增强会员企业的竞争力和自身的综合发展能力;吸引更多的安徽投资者来柬投资,推动两地多渠道,多层次的经济合作与发展。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条:本会注册地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参加或举办各类展销会、展示会、经贸洽谈会和招商会;
(二)向政府部门和有关组织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协调落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和政策动向,为会员提供商务、法律、产业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开展与有关政府和组织多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五)报道会员单位的重要活动和重大成果,组织各类培训与讲座;
(六)组织会员参与各类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促进安徽和柬埔寨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的各种社会活动;
(七)宣传国家和安徽对柬埔寨投资的方针政策,指导安徽商人来柬投资发展,并引导安徽商人心系桑梓、回报家乡;
(八)承担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七条:建立重大活动报告制度。本会召开或举办重大活动,按规定须7天前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九条:会员资格:在柬合法注册的安徽组织和个人的投资企业。
第十条: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履行会员义务,交纳会费;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十一条: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协助排忧解难;
(三)享有本会编发的报刊、网站、信息等资料;
(四)对本会提出批评、意见及建议;
(五)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维护本会的团结;维护本会的荣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与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为本会的发展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退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予以除名:会员不履行义务,且经多次帮助教育仍不改正的;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或被依法取缔经营执照的;有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或其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十五条:会员自行退会或被除名,本会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履行职权,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并领导开展工作;
(七)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九)决定授予商会的荣誉称号;
(十)决定其它重大的事宜。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书面委托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有1/3以上理事同时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授权代行使理事会(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是本会的日常决策管理领导机构,在理事会(常务)闭会期间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会长办公会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行使理事会的第(一)(三)(五)(六)(七)(九)(十)项职权。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商会工作;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提出和组织制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和大计;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五)决定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并报理事会(常务)备案;
(六)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职能部门。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可以采用选任制或聘任制,但必须为专职。秘书长对理事会和会长负责。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本会的决议决定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会上下内外的联系与协调,保证工作渠道的畅通;
(三)组织调查研究,为本会的决策提供依据;
(四)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五)协调和指导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和考核;
(七)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请会长任免;
(八)承办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工作;
(九)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人数不得少于5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任职条件与常务副会长相同,监事会主席列席理事会(常务)和会长办公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会费收缴标准:
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常务)提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会费标准通过后,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及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制度,配备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柬埔寨安徽商会第一届会员大会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 五 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Copyright 2018 柬埔寨安徽总商会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皖ICP备18019935号-1
技术支持:糖果网络